发布时间:2010/5/19 15:22:22 浏览次数:4537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住[2010]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修订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地应严格按照建保〔2010〕59号文件规定,对已制定出台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公布实施。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督和程序监督,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各设区市要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所辖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我厅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四、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以及受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管理等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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