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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缺竣工验收等材料,开发商被判违约赔偿业主1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2/11 16:06:27 浏览次数:
2970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开发商按期交付了房屋,但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未能如期取得,这算延迟交房么?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违约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25日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判决确认,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8年7月4日,某开发商与原告孙某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孙某分期付款759万余元购买一套房屋,开发商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案涉房屋;交付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开发商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向孙某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孙某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2019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房屋。
但直到2019年5月29日,开发商才取得了案涉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9年7月2日取得了《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原告孙某认为,
被告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经验收未合格、房屋测绘成果未取得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发放《入伙通知书》催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开发商则辩称,其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重要义务,虽然交付时尚未取得测绘成果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使用,且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即使被告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开发商虽于2019年1月14日完成交付,但交付时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直至2019年7月2日才取得了前述材料,即符合交付条件,故案涉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7月2日。因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案涉房屋周边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被告的违约情形,法院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2019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即5.655%每年,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交房违约金19万余元。
闽公网安备 350784020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