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乐居财经获悉,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房地产”)共涉及法律诉讼730起,司法案件518起。裁判文书统计分析显示,其所涉及的民事案件中,居间合同纠纷案最多,为295起。
早在去年8月,余某以居间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新亚房地产,案件第三人为云南汇都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都公司”),案号为(2020)云0111民初11617号。
原告余某诉称,2016年7月23日,其与汇都公司签订《汇都状元楼标准化农贸市场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昆明市物业出租给原告,约定了由汇都公司经营、管理。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完全未提供任何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依汇都公司的指示向原告收取服务费共计30000元。
因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推荐服务费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不过,被告新亚房地产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渠道合作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告的居间服务已履行完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原告知晓物业状态,同意团购租赁服务,并向被告支付推荐服务费,享受了租赁商铺的优惠,接受被告提供的团购推荐服务并成功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且约定的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基于此合同收取推荐服务费有事实依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等等。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可认定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推荐服务费,但被告不能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其曾为原告提供过居间服务,换言之,被告在此情形下收取原告支付的推荐服务费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已满三年,故被告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亚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余某推荐服务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37.5元,退还原告余某。
据乐居财经了解,新亚房地产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注册资本为31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李中东,经营范围包括:房产信息咨询、经纪信息咨询、房屋经纪业务等。目前,其大股东为王学勤,持股95%;另一股东为李中东,持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