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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发布时间:2020/12/21 9:00:04 浏览次数:1093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机构: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刘鹏飞)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优先保障项目竣工。开发商留存监管及可提取使用的额度,视项目建设进展而定,留存额并与开发商信用分值挂钩。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三方协议。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其中,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此外,纳入监管的预售款留存额度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针对分值较低的情况,房企需要留存超额款项。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节点和相应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进行适度调整。《办法》自明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杨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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