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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 疫情期间可减免1-3个月租金

发布时间:2020/4/21 9:00:02 浏览次数:675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机构:


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减免租金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
通知明确,此次减免范围包括减免房屋租金和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
其中,减免房屋租金方面,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
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物流仓储企业是指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含进出口贸易)、住宿业、餐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与国内外贸易活动及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通知还要求,出租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国有企业是落实减免租金政策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减免租金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和各企业集团要做好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减免租金的组织推进,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各单位要向符合条件的承租经营主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对涉及国有资产转租情况的,各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让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享受减免租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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