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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施行

发布时间:2018/12/3 9:00:02 浏览次数:793 文章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机构:


        12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今年4月1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拟对此前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此次施行的异地贷款新政,正是之前的征集意见稿修改后的正式文件。

        据介绍,此前我市异地贷款的受理范围明显偏窄,仅限于省内城市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含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之间的异地使用合作,在其他省份的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暂不能办理。

        此外,此前的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不够清晰明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

        新政与之前的细则相比,有何变化?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新政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凡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间的职责分工。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明确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一是增加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贷款条件,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二是增加了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三是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此次新政还特别说明,新政自通知颁布之日(即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如在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颁布之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贷款申请,仍按原异地政策标准执行。而贷款新政颁布之日起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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