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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型产业用地建房 租金拟设上限

发布时间:2018/1/12 9:00:02 浏览次数:919 文章来源:南都    发布机构:


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昨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提出多个重要条款,包括限制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的,租金将设上限,超过要没收;以及推动前海蛇口打造“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枢纽”。
  新增内容
  “形成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枢纽”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面,不但要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也应当提高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优化投入方式。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上述意见,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并规定政府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并作为受资助企业科技研发的配套资金使用。
  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草案修改一稿》有关金融创新的规定未能完全体现国家对金融改革创新最新要求的问题,二稿新增规定“推动建立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相契合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账户管理体系,形成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枢纽,在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新增内容
  大型科学仪器不按规定对外开放或要追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实际上是发展房地产业,违背了协议出租、出让土地的初衷和市场公平原则,建议立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经研究,企业成长有其自身规律,实践中部分企业在主要发展创新型产业的同时,也有将少量暂时闲置的产业用房用于出租以盘活闲置资产的合理需求,但从维护市场公平考虑,应当有所限制。因此,《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规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二稿》新增法律责任条款,分别对下列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一是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开放使用义务或者违规收费的;二是未按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结题(验收)申请的;三是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性资金,以及受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等。《草案修改二稿》增设法律责任章节,使条例在体例上更加完善。
  其他讨论焦点
  1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产业政策制定
  《草案修改二稿》还对区政府的管理职责进行修改完善,并规定:一是设立与市政府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相对应的区政府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落实市政府对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二是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有关示范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责,规定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示范区产业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引进、监管和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工作。
  2
  建立大专家库制度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以及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建议,《草案修改二稿》围绕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作出下列规定:一是强化项目论证和评审环节对技术可行性的要求,明确“应用研究、产业化攻关等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审应当加大技术可行性的权重”;二是建立大专家库制度,规定“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等。
  3
  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不获资助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草案修改二稿》结合科技评价制度,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从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入手,引领带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规性声明”,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拟安排资助资金达到市、区政府规定数额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风险较高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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