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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修订管理条例 严打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

发布时间:2018/2/28 9:00:02 浏览次数:1190 文章来源:每日新报    发布机构: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治理行动,与公安机关联合,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2名骗提职工、5名不法中介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在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对骗提、骗贷的处理措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推进信息共享,严格业务审核,继续与公安部门协作,保持打击骗提套取的高压态势。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合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要轻信一些不法人员的引诱,更不要通过不法中介伪造相关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一旦被发现,轻则被要求退回违法获得的资金,重则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此外,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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