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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购并举中建立“房价之锚” 让楼市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7/10/20 9:00:01 浏览次数:740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机构:


在一些城市展开租购同权试点之后,国家级的《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也开始启动。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多地对《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征求意见和建议。据报道,这个文件将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进一步建立租购并举的长效机制。
  市场始终是先行者。与立法启动相随的是,租赁REITs等市场层面的工作也在积极启动。深交所近日公告,长租公寓资产类REITs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获批发行。支付宝也在八大城市上线了百万套租赁房源,推广“付一押零”模式。
  当前需明确的是,人们对房屋租赁市场的认知还存在思维定势。这主要源自房屋租赁权在现实中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其内涵和外延也相对模糊,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租赁权派生于产权,理所当然不能与产权享受同样权益。出租人及其代理人违反租赁合同成本较低,单方面违约事件频发,承租人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和尊重,致使市场上房屋租赁合同普遍偏短。租赁者在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也与房主不同。这些因素不仅导致国内未能发展出一个有效的房屋租赁市场,而且影响了房市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发育,对整个房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扭曲。
  其实,住房所有权在产权阶位上并不高于租赁权,两者严格意义上同属于一种财产类的居住产权,最大不同是期限:房主拥有的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永续租赁权,房价是未来虚拟房租的提前贴现,也即大家购买房产是一次性地购买了无期限居住权(假设70年后会自动无续费续约);而房屋租赁权是有期限的居住产权。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也不应有序位之别。
  其理据为,中国房地产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基础之上,居民购置房产主要购置的是房产区位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产权。针对这种特殊性,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用益物权定义,即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概念的引入,在法律上厘清了房产的财产属性,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用益物权概念的引入也为房屋租赁权提供了合乎法理的依据,即房屋租赁权也应作为一种居民财产权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
  租赁市场之于整个房市,可以比拟于国债收益率曲线之于整个金融市场,具有基准性特征,房租是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收益,房价的定价之锚本质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贴现。因此,租赁市场可以看作是居住使用权的零售市场,而销售市场为居住使用权收益的批发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深度不够、机制不健全,租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得不到有效尊重,房价就事实上失去了定价之锚。
  为此,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理应包括租购并举。唯有发展起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为房市培育出基准定价曲线,房市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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